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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论合同法的严格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合同法的严格责任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宁红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关键词: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合同正义 内容提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个争论点。严格责任的最终确立表明这部法律在价值上选择了公平、正义,并且融入了务实的风格。本文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二者的分野着手对前者进行了评判,同时也指出了立法上的不足。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在我国合同立法上是一个重大变革。本文将根据严格责任的价值理念及其与过错因素的关系并结合
2、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作一探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指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是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合同责任严格化,就否定了违约方的主观因素在合同责任承担判定过程中的前提作用,也改变了既往合同立法对违约责任承担原则的基本价值评价,比起过错原则,严格责任更能体现出合同订立的目的。因为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基本达成了共识,就是合同一经成立,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产生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的说法,即合同虽然是
3、根据当事人意思合意而产生,但意思合意一旦形成,便会脱离主观的范畴而进入一个“无意志”的客观地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应遵守这个共同意志而无权单方对它作变更或撤销。[1]如果把合同看作缔约双方之间的“法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维护其尊严的保障措施。大陆法系之所以强调过错在归责事由中的主导地位,是源于德国法学家耶林将违法性分成主观违法和客观违法的理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结果责任的发生,所以大陆法系在坚持违约行为客观性的基础上,尤其注重主观因素在归责原则中的地位;英美合同法中的严格责任则不以违约方主观具有过错作为必要前提,这也并非等同于结果责任,严格责
4、任与结果责任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事实上,英美合同法实践并不排除过错因素在归责事由中的作用,过错因素的有无不足以形成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绝对界限。 在历史上,严格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一项修正原则首先出现于侵权法领域。例如,罗马法中的“四足动物损害之诉”(actiodepauperie)就体现出严格责任的最初渊源。伴随着近代大工业社会的发展,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也得到极大拓展,自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30年普鲁士王国首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其作出确定以来,严格责任已经成为两大法系在侵权领域中共同采用的归
5、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领域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所以直到现在,《布莱克法律辞典》还把“严格责任”解释为“法院在产品责任中适用的术语,卖方对不正常地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所有缺陷或危险产品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出现,最早可溯源于1647年英国的ParadineV.Jane一案,该案是土地承租人主张在他被Ropert王子的军队所逐出的那一块土地的租赁期间,应免支付租金。法院判决该承租人应支付租金,即使该军队是国外的敌人也不能使他免责。使该案闻名的是其所依的“一般法则”,这一法则与在其二百年之后的美国麻州Mortonj.法官在AdamsV.Nich
6、ols(1837年)一案中做出的“免责不能”的理由十分相似。其内容为:因不可归责而致不履行时,法律加诸任何人的责任应可以被免除;因为法律不会在当事人无过错时,仍要求他做无法履行的事。但在当事人自愿承担或创造该加诸于他的责任或义务时,他应受该契约的约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不因意外或不可避免的危难而被免责,因为如果他希望有这种可以免责的例外,他应把它加入契约的约定之中。[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今天看来,这一判决理由把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仅定为约定情形一种,不免失于偏颇,因为合同的成立是以假设某些情形的
7、不发生为前提的,而这些阻碍合同实现的事由一般又具有难以预见的性质,若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就把这种情形记入合同内容之中,显然首先就存在着认识上的障碍。笔者认为,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使该判决开辟了“正统”的严格责任的先河。在理论上,一项成立的合同所应产生的必然结果应该是:承诺人在其承诺的结果不能实现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这个结果将对合同另外一方产生不公平的后果。严格责任以保障合同义务得到履行为基本出发点,对一方的擅自违约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除非其能证明其违约行为具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任何违约者都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英美
8、合同法具有经验主义的特色,形式合理性的水平不及大陆法系,在其现行法中不存在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界定。无论是《合同法重述》,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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