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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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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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孙邦清  【摘要】本文以一种不同的视角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讨论,着重讨论了集中审理制的必要性、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关系、审前准备的主体等问题,以期设计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整体性的准备程序制度。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推进,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设置什么样的准备程序已经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有关文献虽然对此讨论颇多,但大多停留在对准备程序必要性的论证以及肤浅地介绍国外相关制度的层面,尚未见到有关比较深入的纵横考察比较并针对我国国情对症下药的准备程序制度设计的

2、比较有价值的论述。有鉴于此,笔者在此不揣浅陋,通过一种与以往不同的视角,试图解决审前准备程序的一些关键问题,以期设计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符合法的正当性、合理性和整体性的准备程序制度。  (一)集中审理制的必要  准备程序的重构首先是一个形成和重塑审理结构的问题,[1]准备程序的选择、设置与审理方式的选择有密切的关系。关于审理方式,世界上大致有两种:继续审理主义于并行审理主义。继续审理主义又叫集中审理主义,是指一案件终了之前,持续、集中地继续言词辩论,待该案终了后再审理其他案件的一种方式。并行审理主义,是同步处理多个案件,一个案件的审理可以断断续续地间断进

3、行。采用并行审理主义,能使案件受理后较快地展开第一次言词辩论,还有使所有的案件同步进行的便利。但由于辩论期日与辩论期日之间相隔太久,关系人对事件的记忆逐渐减弱,法官则疲于按期日反复进行调查记录,往往倾向于自己记录形成的主张或证据,导致案件的审理与言词主义和直接主义要求相差太大。如果案件并不多时,这种弊病尚可容忍。但是,如果法官的负担过重,则这种弊病呈几何级增长。二战后,随着诉讼案件的骤增,法官的负担日益繁重,诉讼拖延现象因此显著增加。[2]  鉴于此,为提高庭审的效率,采取并行审理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向集中审理制转变,集中审理制遂成为世界民事诉讼制度发

4、展的潮流。之所以各国倾向于选择集中审理制,是由于集中审理制具有明显优点:1、可避免证据调查之重复,集中于特定焦点问题收集心证形成资料,在保持对证言等新鲜印象下形成心证,提升心证的品质。2、一次开庭形成心证,有助于发现真实,并节省劳力、时间、费用等。3、旁听者可以观察整个审理过程,有助于提升对司法的信赖。[3]因此,适度的集中审理可以有助于提高裁判的质量,更符合言词主义与直接主义的主旨,应当是我国未来审理方式发展的方向。  需要注意的是,完全绝对的集中审理制是美国陪审制的产物,极富形式主义色彩。我国并不实行陪审制,不存在绝对集中审理的制度理由,况且在审理过

5、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情况,如果绝对地实行集中审理,在某些情况会牺牲实体正义。因此,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完全应当进行间断审理,使集中审理既成为一项原则,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从国外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随着司法权威的形成,高素质法官群体的形成,各国逐步取消了一些形式性的繁文缛节,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为基础上,更追求一种实质上的正义。因此,公平正义优先、效率为次的理念是我们在构建民事诉讼制度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否则,准备程序制度就失去了其正当性。  因此,准备程序的构建应当与适度集中审理制的实行相联系,我国准备程序的构建

6、应当建立在适度集中审理的基础上。  (二)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关系  构建准备程序,需要探讨准备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关系。关于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的关系,大致有两种类型:准备程序与审理程序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称为分离型;合一审理型,争点证据的整理与辩论均在法院指定的期日进行。虽然也有口头辩论和言词前的准备阶段,但在庭审中仍然可以进行争点和证据整理,庭审结束后,案件还可以回到争点和证据整理阶段。[4]这两种审理方式与是否实行集中审理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绝对的集中审理方式客观上需要一个独立的审前准备阶段,并设置强烈的失权制度来保障进行充分的审前准备,以确

7、保集中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妥当性,因此审前准备程序与审理程序也就截然分开。后者由于不实行绝对的集中审理制,因此并没有将二者绝对区分的必要,也就不需要强烈的失权效果作保障。目前各国有向第一种审理方式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德国,采取了较为严苛的失权制度,以保障集中审理的顺利完成。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法系以辩论的形式进行准备,美国审前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对话交流的辩论性质,有时使得庭审与准备的界限比较模糊,使二者的区分仅仅成为形式上的区分,在实质内容上,准备程序往往包含庭审的内容,如美国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可以做出判决;而庭审程序往往也包含有准备的内容,如大陆

8、法系不严格的集中庭审过程存在着准备程序的内容。  二者关系的另一方面表现为二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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