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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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6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注册工作,应执行本《规范》。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国家商检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加工出口罐头的企业,均要在出口罐头底部喷涂上本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内销的罐头也可以喷涂,但不要喷涂在罐头底部,以便能清晰地分开内外销产品。  附件:   

2、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 制订依据及适用范围  1.1 制订依据  本规范系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而制订的。  1.2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该企业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原辅材料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 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

3、标;  2.2.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2.3 加工、检验人员的管理;  2.2.4 环境卫生的要求;  2.2.5 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2.2.6 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2.2.7 加工卫生质量的控制;  2.2.8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2.2.9 检验的要求;  2.2.10 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1 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 罐头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可能遭受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保持清洁。  3.2 厂内主要道路应铺设水泥(沥青或石板)、以防灰尘造成污染。厂区要绿化。路

4、面平坦、不积水。  3.3 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设备,有墙裙、墙裙应为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不孳生蚊蝇,保持清洁。  3.4 工厂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  3.5 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堆放,并须当天清理出厂,使用的容器和堆放的场所,应清洁、消毒、防止污染。  3.6 工厂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规定。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 罐头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保证设备安装,加工操作,工艺流程布局要合理。  4.2 罐头加工车间地面要使用无毒、防滑、耐腐蚀、不透水的材料建筑。地面平坦,无裂缝、易于清

5、洗消毒。  4.3 排水系统应畅通,明地沟底部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  4.4 车间墙壁和天花板要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裙2m以上。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度。  4.5 罐头加工车间的门、窗应严密,使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建成。门、窗及其它进出料口必须有严密的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内窗台的台面与水平面成45度角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6 罐头加工车间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照明应使用安全型防护设施,其亮度应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在加工场所应保持在220Lux以上;检验台照度应在540Lux以上。  4.7 罐

6、头加工车间入口处和车间的适当地点设足够数量且处于正常使用的洗手、消毒、干手设备,配备有清洁剂和消毒液。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应有冷热水供应。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池。  4.8 罐头加工车间应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室内通风良好,卫生清洁,并应配备有更衣镜和足够数量的更衣柜及鞋柜。  4.9 应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淋浴室、卫生间,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墙壁、地面、天花板应用不透水、易清洗、表面可消毒的材料建筑。  4.10 操作台、工器具及其它辅助设施,应用无毒、易清洗消毒、耐腐蚀、坚固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缝隙。  4.11 罐头加

7、工车间应安装通风设备,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对加工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装设控温设备,以确保产品质量。  4.12 空罐加工车间及其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接触空罐的操作台及设备要保持卫生,防止空罐被机油污染。  4.13 加工车间必须配备专职卫生清扫人员,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5 原、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 出口罐头加工使用的各种原料,所涉及的农残、兽残以及有毒、有害物污染,必须符合有关进口国家的卫生限量规定。  5.1.1 出口肉、禽类原料:必须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的畜禽;宰前宰后经兽医检验合格,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合

8、格证书,冷藏和运输中应保持清洁卫生。  5.1.2 出口水产类原料:须采用新鲜或冷冻的,组织有弹性,骨肉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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