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 (自动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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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民法讲义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2.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法律行为成立①定金合同:交付定金不足约定数额,视为合同变更②保管合同:双方可约定保管合同为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③借用合同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

2、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②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的效力①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②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④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6.有效力瑕疵的法律

3、行为①可撤销、可变更合同;②效力待定的合同;③无效的合同;④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1.类型①重大误解订;②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③欺诈订(未损害国家利益);④胁迫(未损害国家利益);⑤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2.合同的效力状况①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3.撤销权的行使①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起诉,也可以通知②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③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抛弃。【真题】甲

4、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4题)(答案:B)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二)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71条)①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

5、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当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例1】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张大千”的画。甲以为是仿真度较高的赝品,就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该画乃张大千的真迹,价值约300万元。①甲对画的品种发生误认(系对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②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但(一般而言)甲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须注意两点:①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见【例2】)。②

6、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意思表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3】)。【例2】甲收藏了一副署名张大千的画,经权威鉴定为真迹。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并交付。乙购买时认为该画的市场价格应为1000万元,其实市场价格约为510万元。①乙的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其错误属于价值错误而非性质错误),甲不享有撤销权,《民通意见》第71条。【例3】甲有一栋房屋闲置多年,用处不大,甲即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将该房屋所在地规划为

7、“酒吧一条街”,新修马路,政府出钱免费统一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市价猛增至400万元。①合同订立后,房屋性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变化(由生活资料变更为生产资料),但由于甲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对房屋的性质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故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②若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甲可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的情势变更起诉解除或变更买卖合同3.“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❶“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见【例4】)。【例4】(根

8、据2007年试卷三第1题改写)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问:关某应按标价付款还是应按照市场价格付款?①酒店(标价陈列洋酒)系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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