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

ID:15999051

大小:99.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8-07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_第1页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_第2页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_第3页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_第4页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89号  原告: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区六户镇。  法定代表人:艾永彬,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

2、:王峰,该社信贷员。  被告: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六户镇。  法定代表人:苏延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德昌,该公司生产厂长。  被告: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六户镇。  法定代表人马光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培忠,该公司会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被告:东营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六户镇。  

3、法定代表人燕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六户信用社)诉被告东营环宇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东营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2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户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环宇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德昌、被告瑞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培忠、被告顺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洪亮均到庭参加

4、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户信用社诉称,1998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环宇公司提供借款12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1999年9月21日还款60万元,1999年11月21日还款60万元,东营区六户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户市政公司)和被告顺通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按份共同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环宇公司仅归还本金30万元,余欠90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现六户市政公司已改为东营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90万元及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庭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

5、一,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1998年12月31日被告环宇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20万元,计划于1999年11月21日还60万元,1999年9月21日还60万元,由六户市政公司、被告顺通公司各提供60万元担保,保证人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上由四方的签字盖章,并有两保证人分别书写的“同意担保陆拾万元”的签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证据二,担保借款契约复

6、印件两份,证明被告环宇公司于1998年12月31日将款借出,同时证明被告环宇公司已于2000年12月29日归还本金30万元。  被告环宇公司辩称:该笔借款是我公司在改制前以转帐形式借的,已想尽办法还了原告30万元,现公司经营不善,暂时无力偿还。  被告环宇公司在本庭庭审中未有证据出示。  被告瑞通公司辩称,六户市政公司属六户镇镇办企业,2000年8月镇政府对其进行了改制,资产评估净值为122.2万元。2000年9月18日,镇政府与改制后的新公司瑞通公司协商,122.2万元净资产由新公司支付镇政府欠原公司汽车款19万元

7、、原公司替镇政府归还镇酒厂银行借款426719.30元、原公司替镇政府归还市电缆厂在信用社借款60.5万元,除此以外的对外担保,新公司只承担剥离给新公司已盖章签字认可的。信用社诉我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是不成立的。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瑞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庭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改制企业担保贷款债务落实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该协议书由六户信用社、东营市电缆厂、瑞通公司三方签字盖章,主要内容为:由于企业改制需要六户市政公司由原来的国有所有制转化为现在的股份制,企业名称变更为东营

8、瑞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前该企业在六户信用社为东营市电缆厂担保贷款60万元,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承担原借款协议所规定的保证责任。欲证明原告没有该协议,凡经瑞通公司担保的都有该协议。认为本案借款的责任人应为六户镇政府,原告应追加六户镇政府为本案被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