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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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公司、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合营企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第二条本公司合营各方为: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乙方:(同上)(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如投资方为自然人需提交包括姓名、国籍等内容。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

2、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6第六条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含币种)。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含币种)。其中: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以方式出资。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以方式出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3、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投资者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6第十二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

4、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向合营各方以外的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不少于3人)。其中  方委派  名,  方委派  名,  方委派  名(由合营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5、议。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第十七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五)。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6第五章监事会/监事第十九条公司(设立/不设立)监事会(公司如设监事会),成员共人(3人以上),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6、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不选择设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1-2人),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7、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5.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7.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以下条款选择设立监事会适用)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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