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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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准确、全面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同时不断提高节目质量,杜绝重大宣传责任事故,根据广播电视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播电视台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现代化的多功能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有力的新闻舆论工具。市广播电视台的各项工作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始终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

2、舆论导向,精办广播电视节目,为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台的根本任务和主要功能是:教育、鼓舞全市人民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鼓与呼。  第四条 广播电视工作是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工作者是广播电视事业的生力军,所有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  第二章 宣传工作纪律  第五条 

3、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以下宣传纪律:  (一)要符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和政府方针政策。  (二)不得有损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三)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四)不得泄露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  (五)不得传播精神污染。  (六)不得播报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认为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六条 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   (一)牢固树立“政治家办台”的思想,正确理解、处理新闻

4、报道中党性原则和人民性的关系,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准确、及时、广泛地同群众见面。  (二)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为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打造富裕创新生态文化幸福的我市,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准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以新闻形式搞变相广告。  (四)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以“促进

5、工作、维护稳定”为出发点开展舆论监督,记者要以平和、平等的心态,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地进行采访报道。  (五)要严格遵守采访纪律,舆论监督采访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发稿要理智,把握好时机、分寸,注意报道的艺术,不能公开报道的要及时写成情况通报,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处理。  (六)不得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钱物。  (七)不得接受任何影响新闻报道和新闻内容的馈赠或宴请。  (八)不得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来决定新闻的取舍和播出的长度、位置。  (九)采编人员不得

6、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和从事其它经营牟利活动。  (十)凡是违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影电视 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本台以上管理规定,都必须严明纪律,认真查处。  第七条 如发生重大政治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台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播音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播音水平,走采编播相结合复合型主持人的道路。  (二)调整、保证最佳播音状态,服装得体,语言流畅。  (三)严格遵守岗位时间,在当天节目没有通过审查前,

7、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和卸妆。  (四)认真备稿,熟悉导语。  (五)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  (六)当日配音、出镜播音员下班后需保持通讯畅通,以防节目需要修改。  (七)不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私下调班换班。  (八)台内外各种其它主持、配音活动,须经台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不得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不得做广告。外单位借用,须经台长同意。  (九)违反以上规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新闻宣传领导责任制度  第九条 本台宣传报道管理实行台长负责制,台

8、长对全台宣传报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负责人。分管副台长为第二负责人,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宣传报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宣传报道工作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栏目负责人、采编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甚至党纪、政纪处分,屡次出现严重错误、情节及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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