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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于幼军2006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
2、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
3、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
4、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煤炭资源整合 第五条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 第
5、六条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6、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 第十条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7、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
8、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 第十四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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