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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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执勤民警应当秉公

2、执法,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自行协商  第六条 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

3、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等候处理。对保留现场的,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现场处理、记录事实、赔偿协商的程序和步骤实施。  第八条 现场处理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相互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凭证,确认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 

4、 (二)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拍摄留存能够反映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各方车辆号牌、碰撞部位的照片。在已经建立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彩信服务平台的辖区,根据规定将照片发送服务平台。  (三)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在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后,记录事故事实前,立即向保险公司或统一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受案信息平台报案。  第九条 记录事实应当做到:共同填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简称《记录单》)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部分。无《记录单》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

5、动车种类和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  第十条 赔偿协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无需保险理赔的,可以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协商并履行赔付。  (二)需要申请保险理赔的,按下列步骤进行:  1、参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定责原则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或者在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指导下协商赔偿责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参照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理赔责任划分原则快速协商赔偿责任。  2、在事故损失查勘定损后,获取查勘人员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失确认书。接受查勘定损方式可以是:保险

6、公司查勘人员在不妨碍交通顺畅的撤离地查勘定损,或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查勘定损,或到统一的交通事故定损理赔机构查勘定损,或到有资质的交通事故估损机构查勘定损等。  3、按规定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持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  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完成《记录单》的“协商结果”部分的填写,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各持一份。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捏造虚假交通事故信息以骗取保险理赔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7、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对仅造成人员伤情轻微交通事故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事故车辆的,交通警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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