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登记非油气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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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转让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申请和办理下列勘查项目的探矿权转让登记:(一)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二)根据《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煤炭勘查项目及有关探矿权整合等规定中已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勘查项目除外。已按《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2、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75号令)规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等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勘查项目除外。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探矿权转让登记(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4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3、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五、受理机构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构国土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变更申请人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转让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探矿权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七条,国土资发〔2009〕200号“一(三)”)2.变更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第一款(五),国土资发〔2009〕200号“一(二)”)(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4、1.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2.探矿权属无争议,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公示无异议;(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三)、(五),国发〔2015〕58号);3.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条)4.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持有探矿权满5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

5、五条(一)、(五),国土资发〔2009〕200号“三(十)”)5.涉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已按规定有偿处置且缴清价款;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已经有关军事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满足登记管理机关就该探矿权设定的允许转让探矿权的条件;(国务院242号令第五条(四)、(五),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土资发〔2009〕200号“三(十)”,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6.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国务院令第

6、242号第五条)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第一款(五))(三)不予批准的情形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纸质、电子附电子报盘2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1纸质、电子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门,则应提交关于无上级主管部门、无国有股份的承诺书3探矿权转让合同书原件1纸质、电子4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纸质、电子加盖勘查单位公章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1纸质、电子6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7、原件1纸质、电子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纸质、电子8转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纸质、电子加盖单位公章9受让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纸质、电子加盖单位公章10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示无异议的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  11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探矿权权属无争议、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或价款已处置,附价款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及价款缴纳凭证)原件1电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传输电子件至政务大厅12探矿权使用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8、(收据)复印件1纸质、电子加盖单位公章13勘查许可证原件1纸质、电子14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电子以申请在先、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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