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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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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充市嘉陵区支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试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上市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企业法人主体在南充市嘉陵区注册,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范围内的企业。第二条对企业上市进行专项奖励。(一)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奖励。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审核期内(上市不超过2年,挂牌不超过1年)企业所得税超过改制前基数的区本级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2、2)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3)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而发生的相关税费的区本级留成部分,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完成并变更注册后,由财政全额补助企业。(二)对在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累计奖励资金10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7-(1)企业达到上市条件并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券商正式签订辅导协议的,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3、(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并获证监会受理的,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3)企业在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奖励资金850万元、450万元、450万元。(三)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归属地迁至嘉陵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区内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第三条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累计奖励资金10
4、0万元(不含转板、再融资奖励)。 (一)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80万元。-7-(三)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到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按对应标准补足奖励差额。第四条对引进区外企业迁入嘉陵区并成功上市的中介组织进行奖励。中介组织与嘉陵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促成处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辅导或
5、申报环节的企业法人主体迁入我区的,在企业办理完结工商注册后,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50万元;迁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第五条对成功辅导企业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给予奖励。每成功辅导1户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成功的,分别给予证券公司一次性补助20万元;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第六条对上市企业给予相关产业政策扶持。(一)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优先列为区级重点项
6、目,优先上报争取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二)优先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三)协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在“助保贷”等融资计划中予以重点倾斜。-7-第七条对上市企业在税费上给予支持。(一)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公司募集的资
7、金,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果企业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本区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本区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资金补助。(三)对企业的高管、核心骨干人才,上市后前3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分年度全额奖励给相应纳税人(每户企业享受奖励的企业高管和核心骨干人才总计不超过10人)。第八条从区外引进(须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迁入嘉陵区)的符合上市条件的拟上市工业企业,在土地、办公用房、厂房等方面享受以下扶持
8、措施。(一)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二)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企业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四、五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执行;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50%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7-(三)企业入驻区内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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