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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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托收  1、托收的概念  托收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进口人取得承兑并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从1958年出版了《商业票据托收统一规则》,于1968年开始实施。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托收统一规则》新的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的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该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其适用于在“托收指示”原文中注明适用该规则的托收,这些业务是指URC522第2条规定的银行托收业务,该规则不适用非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该规则所称的托收是指单据托收,而不涉及第三人以口头方式

2、代债权人向债务人索款的托收。而且,当事人只有明确约定在合同中适用该规则或者当事人未明示排除其适用时,同时在不违背有关国家的强制性法规的规定时,URC522对约定适用该规则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二)托收的种类(127)  托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即只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业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系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委

3、托该银行通过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采用跟单托收时,根据托收业务中委托收款时交付单据的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交单方式:  (1)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托收方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

4、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人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人交付单据。  (2)承兑交单(D/A),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若单据合格进口人应对该远期汇票予以承兑,代收银行即根据进口人的上述承兑向进口人交付单据,等该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人再向代收银行付款。  (三)托收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121)  1、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

5、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人,在买卖关系中是出口方。  (2)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地银行,也被称为寄单行。  (3)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付款人即所在地银行,一般是托收银行的分行或者代理行。  (4)付款人或受票人,是代收银行在汇票上注明并向其提示单据并要其付款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进口方。  2、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应该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委托指示进行托收业务,根据URC522的规定,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但是,

6、托收行对于托收的款项并不承担必须收回的义务。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向汇票商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以收取货款,如遭拒付则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并要保管好单据。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在付款人未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就违反了合理谨慎义务,应对托收行承担违约责任。  (3)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  (四)托收的程序(139)  托收的基本程序是:  (1)委托人(即卖方)出具汇票,并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

7、托收指示书。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等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  (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  (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五)银行的义务与免责(121)  1、银行的义务  (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 

8、 (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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