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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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印发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粤卫〔2016〕7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

2、制”为抓手,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净化流通环境,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理顺药品价格,打击“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实施范围和时间(一)实施范围。全省-9-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均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

3、定执行。(二)实施时间。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至2018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三、“两票制”相关概念界定(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配送企业开一次发票,配送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的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持股只认定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总部在配送企业所占股份。(三)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

4、仅限一家配送企业或总代理。(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或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持股证明只认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在其子公司、子公司在集团企业次子公司中所占的股份。-9-(五)综合近3年药品配送情况、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用量少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城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每3年调整一次。四、相关做法规定(一)

5、承诺与合同约定。参加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须在省交易平台承诺执行“两票制”;2018年4月1日后新成交的药品,交易各方须签订包含执行“两票制”相关要求的药品购销合同,未承诺的不得继续参加我省药品交易工作。(二)两票制特殊关系的申报及公布。1.属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的商业公司,或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生产企业须向省交易平台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及承诺(具体要求和材料样式另行通知),由省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审核并报省级药品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后

6、公布。上述代理或控股情况有变化或调整的,生产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省交易平台将根据公布的生产企业间捆绑关系,在原生产企业基础上,增加捆绑关系的新生产企业主体。2.-9-属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或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的,配送企业须向省交易平台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及承诺(具体要求和材料模板另行通知),由省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审核并报省级药品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控股情况有变化或调整的,生产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省交易平台将根据公布的

7、配送企业间捆绑关系,在原配送企业基础上,增加捆绑关系的新配送主体。(三)配送关系指定。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对挂牌交易品种指定的配送企业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并符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要求。配送关系的指定和确认均通过省交易平台完成,各环节均需在系统上体现。(四)生产企业票据管理要求。生产企业须向省交易平台提交销售药品的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销售出库单,及各级子公司形成的票据的扫描件。发票应列明销售药品的批号、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

8、价、金额等。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批号、有效期、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生产企业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以上票据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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