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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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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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与仲裁时效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之后,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可以说是致命的打击,本人对该法的部分法条是持反对态度的,这一法律的出台等于突然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把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监督职能转化为了企业的民事责任,把政府的职责转嫁给了中小企业,使得中小企业成本增加、经营困难,而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所导致的一系列不良结果已有大量学术观点论述,本人就不再赘述。但是,法治精神要求我们:恶法也是法,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法律帝国的臣民,对法律要心怀敬畏。更何况《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法条只是欠妥当,还谈不上恶法之说。在法治国家,各种利

2、益的博弈只应该在立法阶段,法律人应该致力于不良法律的修改,而不是玩弄已生效的法律。而本人最近在网上浏览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观点时,发现了网上存在着大量曲解《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观点,有些法律人明显站到了劳动者的对立面,充当起了中小企业主的代言人,刻意去曲解立法本意,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与仲裁时效”方面。本人试图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与仲裁时效”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引起最高法院注意,进而对这一方面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一、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8我们先看一下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3、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从《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的2008年1月1日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该从2008年2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资给劳动者,即至2008年12月31日止,应当支付22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对此,各方观点均无异议,但是从2009年1月1日之后,还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呢?八十二条第二款说得非常清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用人

5、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是指什么呢?显然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没有签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已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有观点说:这一规定只表示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已规定自动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一年后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就不用再支付双倍工资了。按照这一理解,双倍工资的期限只有11个月。这一理解是何等的牵强啊!如果《劳动合同法》的表述还不明确的话,那么就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

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一年后,除了法律规定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法律还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书面劳动合同显然为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可是,如果企业仍然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呢?难道法律就对企业没有限制了吗?按照前面的观点,法律对这一行为是无奈的,企业这一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后果的!但是事

7、实上,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常清楚了!如果这个时候企业没有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补订的是个固定期限的比如二年或者三年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是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不顾,仍在8继续违法,而这一违法行为对那些不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仍然存在着利益的侵害,所以法律仍然要求企业付出违法的代价。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的这一情形,显然是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情形,应当由企业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直至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止!二、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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