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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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

4、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5、(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9月修订)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6、____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现房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现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

7、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

8、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北京市商品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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