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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章程范本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以国资改革[2007]1495号《关于设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10
2、00001004137。第三条公司于二九年七月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00,000,000股,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公司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中文简称为:中建股份公司的英文名称为:ChinaStateConstructionEngineeringCorporationLimited。公司的英文缩写为:CSCEC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邮政编码:1000372电话:+861-010-88082888图文传真:+861-010-88082789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3、币30,000,000,000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4、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党组织的工作规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中国建筑,品质重于泰山;过程精品,服务跨越五洲。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承担国内外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咨询;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国内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与3设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国际资本运作与项目投资;承担国家
5、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承包境内的外资工程,在海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利用外方资源、资金和技术在境内开展劳务合作,国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出口业务。兼营: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经营;经批准的三类商品进出口业务;承包工程、海外企业项下的技术进出口业务(其中高技术出口,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6、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和出资方式如下:(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6,920,000,000股,出资方式为以其拥有的货币以及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评估结果的财产进行出资。(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360,000,000股,出资4方式为货币出资。(三)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
7、份数为360,000,000股,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四)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360,000,000股,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各发起人认购上述股份的出资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前已经足额认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0,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000,000,000股。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