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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势趋本基的究研学法据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 封利强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正在将关注的重点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关注的重点始终在于证明规则。我国的证据理论先后经历了萌芽阶段、“以证据为中心”的阶段以及“证据与证明并重”的阶段,到本世纪初又有了新的发展,呈现出“以证明为中心”的态势。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必须顾及到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 陈瑞华教授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上发表了《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一文,倡
2、导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并主张“刑事证据法体系由两种证据规则组成:一是有关证据法律资格的规则;二是有关司法证明的规则。”笔者认为,该文围绕证据法学的学科属性所作的分析可谓鞭辟入里,然而,究竟证据法学研究的核心应该是证据规则还是证明规则却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笔者拟在回顾国内外证据理论演变历程的基础上,探索证据法学研究的内在规律,预见我国证据法学的未来走向。 一、英美法系的证据理论:从规则到证明 在当今世界,英美证据法最为发达。“大陆法系之法律关于证据法虽大都有所规定,然皆述焉不详,与英美法系中之证据法相较
3、,不啻瞠乎其后。”所以,研究证据法学的学者无不对英美证据法趋之若鹜。然而,目前英美证据法学研究也正在经历一场变革,其主旨是“从规则到证明”,即证据法学的研究重心正在由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 (一)以证据可采性为中心的传统英美证据法学 1754年出版的由吉尔伯特(GeoffreyGilbert)所著《证据法》一书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的开端。吉尔伯特试图根据洛克的哲学观提出一个关于证据规则的统一理论。他将不同种类的证据按照盖然性程度予以排列,从而形成了一个形式化的等级结构,而处在这个结构顶端的是被视为“最佳证据
4、”的公共记录文书。 英国证据法学家斯蒂芬(JamesF.Stephen)所著的《证据法摘要》一书于1876年出版,他主张把证据法的全部内容归结为一条规则,即关联性规则。斯蒂芬的这一理论在整个英美法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塞耶(JamesThayer)是美国证据法学发展史上的重要人物。他于1874年就任哈佛大学教授标志着证据法学发展的新时代,在这一时期,传统英美证据法学基本定型。塞耶认为,证据法的核心内容是一系列基于政策而形成的否定性的“规范和排除的技术规则”,全部证据法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作用
5、的材料一律不能采纳为证据;第二,一切有证明作用的材料都可以被采纳,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上的理由予以排除。塞耶的这一归纳成为英美证据法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经典表述,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威格莫尔(JohnH.Wigmore)是传统英美证据法学的集大成者。他在1904年开始出版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被认为对传统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作了最全面、最系统的阐述。这部十卷本的巨著深入地探讨了所有主要证据规则的历史和原理。然而,这部著作对于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涉及较少,只在第九卷中以很小的篇幅讨论了证明责任和推
6、定问题。 回顾英美证据法学研究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英美证据法学源远流长,然而,由于陪审团制度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影响,传统英美证据法学关注的重点始终是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从吉尔伯特极力倡导的最佳证据规则,到斯蒂芬的关联性规则,再到塞耶的证据排除规则,直到后来威格莫尔对各类证据规则的全面论述,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一直是证据法学研究的焦点。在某些英美学者看来,证据法基本上只解决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在法庭上采纳和排除证据的问题。 (二)近现代以来英美学者对传统证据法学的反思 实际上,伴随着英美证据法学研究的深入,英美学者也不断对以可采性
7、为中心的传统英美证据理论展开反思。 早在19世纪,英国著名证据法学家边沁(JeremyBentham)就对吉尔伯特主张的“最佳证据规则”进行了抨击。边沁于1827年出版了《司法证据原理》一书,反对用过分形式化的规则来对证据的衡量加以规范,主张证据法采取“不排除规则”(thenon-exclusionprinciple)。他指出,“证据是公正的基石:排除证据就是排除公正”。与传统英美证据法学以证据可采性为中心的研究不同,边沁在他的著作里集中阐述了司法证明的相关问题,以较大的篇幅探讨了如何确保证人出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障证据的
8、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法官如何衡量证据的证明力提供了某些指导。 威格莫尔在完成《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这部巨著以后也认识到了英美证据法学所陷入的误区,即“证明的科学”是先于证据规则的,也比证据规则更重要,而在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证明的科学”被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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