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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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民商法08级8班黄扬(20080440832)指导老师:赵琳青摘要:社会实践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立法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为了深入了解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此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进行分类总结概括。并就此提出一些我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便更加深入的学习研究。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人格权利、特定的身份权利正文:在社会生活中,人类个体之间对生存资源的不和秩序的竞争,以及人们为生存和生活而从事各种活动,经常导致偶然或必然的他人损害的发生

2、。在这些损害中财产损害为常见情形,包括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等,在人身损害发生的同时,还往往伴随无形之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民事权利受到不法行为或不当行为的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要求行为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兼具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违法三种功能。作为精神活动为中心的智力高度发达的生物,人类亦经常遭受精神上的的损害而近代法对此的态度是:非财产损害,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极少

3、数情形外,概不予以赔偿。这是对人类尊严的极大漠视,在新的法律政策重视人的具体的真实的需求这一背景下非财产损害赔偿逐渐得到承认。法国很早就通过判例将损害的概念扩展到非财产损害,并适用到广泛的领域,包括合同领域。德国亦增加了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情形。事实说明,当立法政策关注到具体的个人及其损害救济时,必然会发现造成人精神痛苦或肉体痛苦的损害在很多时候并非转瞬即逝的一时气愤,而是对人及人的尊严的严重损害,关乎人的幸福,对其予以保护更能体现对人的平等保护。按照学术界的观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随着《民法通则

4、》的颁布而确立的。该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其规定的还不够明确,为了补充立法的不足,在司法领域内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颁发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排除、适用原则、抚慰金方式、数额确定依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就来具体谈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5、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侵权,则就谈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侵权方面的适用范围。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侵权方面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人格权内容,一共分为三个层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一个层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是第二个层次;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是第三个层次。这种区分,有立法的根据,就是第一次层次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物

6、质性人格权,第二个层次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性人格权,第三个层次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人格权。通常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范围都以《民法通则》中第120条中所规定的人格权为依据,在《解释》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作了较大的完善,从人格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象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表现为人格的社会属性,而物质性人格权是它们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它一旦受到损害往往是难以补救的。在《解释》中对人格权作了扩张,其将身体权作为一独立的

7、人格权利,对于身体权的保护,与其他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有所区别。因为侵害身体权,主要损害不是人体的损伤(因为造成人体损伤行为侵害的是健康权),而是精神痛苦。因此,救济的主要方法是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赔礼道歉等救济方法,主要的不是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因此,确定精神抚慰金赔偿在保护身体权中,从以往的民法中的生命健康权中单独提取出来,使得一些在健康权中难以确定的侵害行为得以制裁就显得非常必要。第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这一点是基于《民法通则》第5条

8、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关于隐私权的措辞与其他权利的措辞有所不同。按照司法解释起草者的意思,这种不同的措辞是想区别隐私权还不是一个正式的人格权,因为在现行法律当中还没有规定隐私权是一个具体人格权,因而采用依照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种人格利益的方法加以保护,不是作为对人格权的保护。民事权益包括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若需确定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要从侵害方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并对他人进行里侵害,造成他人的精神或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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