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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古天辉与韦政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古天辉与韦政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古天辉,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雪琴,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韦政,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道华,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古天辉、韦政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
2、法民二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韦政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4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1540079.24元及该款从201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古天辉;二、驳回古天辉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3、;三、古天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韦政107351.05元;四、驳回韦政其余的反诉请求。一审本诉受理费19533.66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共21553.66元,由韦政负担21468.66元,古天辉负担85元;反诉受理费8217.36元,由韦政负担6993.85元,古天辉负担1223.51元。上诉人古天辉上诉提出:14原审判决关于反诉部分处理不当。一、股权转让时,韦政对公司的情况已经相当了解,财务人员早已进驻,根本不提第三方审计,而是约定只要不要有较大出入就可以了。双方只是简单
4、地进行移交,没有经过证实核对。在这种情况下,账目有些许不同是正常的。二、古天辉并没有参与对账,而是由销售人员出具销售统计。古天辉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不等于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机电公司)的财务账已经确实。销售账只负责卖出多少价格,不包括退货、返修、前期挂账等其他部门的应扣账款,二者有差异是正常的。三、韦政也知道双方交接的账目只是大概的情况,所以自己亲笔签名接受。在股权转让近两年后,当古天辉请求其支付转让款时才提出账目的问题,显然是为了逃避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四、事实上,双方交接
5、的账目中还有几笔应收款没有记录,如佛山市北宇玻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宇公司)的70多万元。股权转让后收回的账目,古天辉已经在开庭时告知了原审法院。如果要古天辉按比例弥补账目的差额部分,那么也同样应按比例将多收的款项返还予古天辉。另外,古天辉并没有以个人的名义与韦政就财务账进行过对账,销售账仅是应收账款的个别账目,除北宇公司的70多万元外还有1000多万元的账款未提出。原审法院就此方面事实认定不清。五、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资产与转让款之间并非一对一的买卖关系,即总转让款为760万元并不等
6、于公司资产只有760万元。事实上,当时公司账上现金就有700多万元,如果加上存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和车辆以及其他权利等,公司资产远远不止760万元。只是单单挑出一笔对韦政有利的应收账款来核算,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直至一审庭审结束,韦政连其反诉的赔偿请求依据是什么都未作明确,可见其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判令古天辉毋须向韦政赔偿107351.05元,并判令韦政负担本案的反诉费用。针对古天辉的上诉,韦政答辩称:14一、古天辉故意隐瞒公司债务。双方仅是简单
7、移交,并没认真核对,因此韦政当时要求古天辉对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保证。二、古天辉对科达机电公司与佛山北江迪龙减速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龙公司)的对账不确认,本案可以追加科达机电公司作为第三人进行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三、韦政一直要求与古天辉核对账目,一审提供的证据也证明双方在2012年进行过账目核对。四、古天辉隐瞒北宇公司的债权,是想侵占该部分款项。五、古天辉主张公司有700多万元资产,就主张股权转让款为700多万元不正确,其并未考虑公司的负债问题。公司贷款至今尚有300多万元未予偿还,财务账上还有
8、预收账款600多万元及税款200多万元未付。上诉人韦政上诉提出:一、关于本诉的股权转让款数额问题。(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法院回避案件事实,对2011年4月4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生效未作认定。2.原审法院对“存在合意过程”与“是否达成合意”不作区分,故意将二者予以混淆。事实上,因为大多数股东不同意,没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因而韦政与佛山神龙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的股东最终未能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之合意,即该协议并未成立生效。(二)首先,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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