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部分文书适用条款及使用说明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部分文书适用条款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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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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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部分文书适用条款及使用说明一、部分文书适用条款(一)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通知书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原发证部门下达。(二)责令退还所收费用通知书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行政处罚通知书》一并下达。(三)限期办理婚育证明通知书适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四)限期交验婚育证明通知书适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五)责令改正通知书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由有关地方人

2、民政府下达。2.适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下达。63.适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4.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5.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6.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由原发证部门下达。7.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下达。8.适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3、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此文书除3之外,均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使用。(六)行政处罚决定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1)适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下达。(2)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6(3)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4)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原发证部门下达。(5)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由原发证部门下达。

4、(6)适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2.没收违法所得(1)适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下达。(2)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3)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4)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由原发证部门下达。(5)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5、部门下达。6(6)适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3.吊销执业证书(资格)(1)适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原发证部门下达。(2)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由原发证部门下达。4.罚款(1)适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下达。(2)适用《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3)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

6、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4)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5)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由原发证部门下达。(6)适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下达。6(7)适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达。给予哪种行政处罚,可在相应的处罚种类前的方格中划符号“√”。(七)没收违法所得清单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这项行政处罚时,同时使用此文书,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填写。违法所得应当包括

7、实物、现金和存款等。本次印发的文书,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文书,参照征收社会抚养费文书使用。二、部分文书使用及立卷要求(一)听证文书的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应用听证系列文书:1.吊销执业证书(资格)。2.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听证文书(按照使用顺序)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听证通知书》《听证委托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6听证程序和文书的使用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和《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听证文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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