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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东海县安峰镇村镇个人建房规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东海县安峰镇村镇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保证村镇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东海县村镇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建房必须遵守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第四条镇建设局负责镇区村庄规划实施的督察和指导,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发证工作;镇建设局负责督察和指导本镇区域内村民建房的施工安全、工匠管理工作,镇建设局会同镇
2、综合执法局负责村民建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五条镇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建房的资料审核、现场勘查、放线验线、竣工核实、资料入档等工作,并把村民建房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村民建房管理力度。第六条各村民委员会必需确保建房户用地权属及房屋建设规划无异议,因村民建房引起的信访问题及矛盾纠纷,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处理解决,镇建设局和国土部门协助解决。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制定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意见和措施,协助规划、国土6部门做好本村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执行第八条经审批的村庄建设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3、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经论证确需修编村庄建设规划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及时组织修编并按程序上报审批。第九条村民建房必须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得私自改变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得进行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第十条镇域内主要道路沿线的村民建房,对道路退让、标高控制、房屋式样、层数要有统一规划方案,形成高品位的建设格局。第三章村民建房的审批和实施第十一条村镇个人建房按照规划进行,违反村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建设。严禁个人在镇区、村庄规划范围外建房。第十二条镇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
4、管理。第十三条村民建房实行组团“四统一”管理。即:统一施工图纸,统一规划标高,统一会办审批,统一管理验收,禁止村民在村庄规划范围外建设住房及附属用房。第十四条在镇区、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镇驻地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程序6村民在镇区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建设住宅及附属用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一)村民凭身份证、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等等材料,向
5、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上报。申报建房申请时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建房外观效果图、与建房户签定建房协议、填写建房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送镇建设局。(二)镇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审查建房申请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楼房建设是否符合“四统一“要求,审查意见报镇政府。(三)镇政府根据村委会和镇建设局现场勘查审核意见,组织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办研究,拟同意建设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村(居)民凭个人建房申请,拟建房屋位平面图、效果图,户口本、身份证复
6、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向镇建设局提出申请。(二)镇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人员现场勘察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划,审查意见报镇政府。(三)镇政府根据村委会和镇建设局现场勘查审核意见,组织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办研究,拟同意建设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6(一)村(居)民凭个人建房申请,拟建房屋位置平面图、效果图,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向镇建设局提出申请。(二)镇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人员现场
7、勘察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规划,审查意见报镇政府。(三)镇政府根据村委会和镇建设局现场勘查审核意见,组织规划、国土等相关单位进行会办研究,拟同意建设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村镇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工前应向镇规划部门提出放线申请,规划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按审批内容进行测量放线,未经放线、验线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九条房屋竣工后,建房申请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向镇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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