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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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 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1.《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核发【行政法规】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性法规】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

2、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    2.《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网点)》核发【行政法规】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

3、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性法规】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

4、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    3.《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汽车加气站)》核发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 151【行政法规】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性法规】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

5、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2行政许可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行政法规】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6、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4项。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 3行政许可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行政法规】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

7、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玉林市住建委行政审批办 4行政许可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法规】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玉林市住建委行

8、政审批办 1515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核发-新设立施工企业资质核准【法律】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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