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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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为扎实全面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以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核心,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

2、技和行政手段,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把南京打造成为“美丽中国”标志性城市提供坚实保障。(二)行动目标深化拓展并加快落实能源、工业、交通、建设、农业、生活等六大领域的治理措施,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的协同控制和减排。通过4年的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灰霾天数明显下降。到2017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20%左右。二、主要任务(一)加快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211、

3、调整产业布局。2014年制定全市工业企业发展与布局调整规划,制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并逐年实施。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全市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快工业企业搬迁,2014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第二批45家工业企业搬迁;2015年底前,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无工业生产企业;推进铁心桥、西善桥地区转型发展,搬迁关停区域内重污染企业;2017年,全市全面实现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新建

4、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园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2、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到2017年,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3、严格限制新增污染源。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多晶硅冶炼、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不得新(扩)建燃煤锅炉、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和以煤炭为主

5、要原料的项目;严控在城市主导风向、空气廊道建设有废气排放的工业项目,在城市清洁空气廊道保护区严控大型构筑物,保障空气清洁。新建的工业项目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1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梅山地区、大厂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等区域不得新(扩)建工业项目(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除患等技改项目外)和货运码头。严格重点行业表面涂装生产工艺的环境准入,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家

6、具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各园区4、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

7、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园区5、严控重污染行业产量。21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201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60家“两高一资”企业的整治工作。到2015年,

8、全市发电量控制在350亿千瓦时/年以内,粗钢产量控制在1200万吨/年以内,水泥熟料产量控制在500万吨/年以内,炼油产量控制在2000万吨/年以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区政府、各园区(二)切实调整能源结构6、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增加外调电供应比例,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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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为扎实全面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以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核心,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

2、技和行政手段,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把南京打造成为“美丽中国”标志性城市提供坚实保障。(二)行动目标深化拓展并加快落实能源、工业、交通、建设、农业、生活等六大领域的治理措施,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的协同控制和减排。通过4年的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灰霾天数明显下降。到2017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20%左右。二、主要任务(一)加快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211、

3、调整产业布局。2014年制定全市工业企业发展与布局调整规划,制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并逐年实施。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全市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快工业企业搬迁,2014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第二批45家工业企业搬迁;2015年底前,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无工业生产企业;推进铁心桥、西善桥地区转型发展,搬迁关停区域内重污染企业;2017年,全市全面实现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新建

4、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园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2、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到2017年,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各园区3、严格限制新增污染源。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多晶硅冶炼、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不得新(扩)建燃煤锅炉、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和以煤炭为主

5、要原料的项目;严控在城市主导风向、空气廊道建设有废气排放的工业项目,在城市清洁空气廊道保护区严控大型构筑物,保障空气清洁。新建的工业项目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1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梅山地区、大厂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等区域不得新(扩)建工业项目(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除患等技改项目外)和货运码头。严格重点行业表面涂装生产工艺的环境准入,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家

6、具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相关区政府、各园区4、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

7、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各园区5、严控重污染行业产量。21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201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60家“两高一资”企业的整治工作。到2015年,

8、全市发电量控制在350亿千瓦时/年以内,粗钢产量控制在1200万吨/年以内,水泥熟料产量控制在500万吨/年以内,炼油产量控制在2000万吨/年以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区政府、各园区(二)切实调整能源结构6、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增加外调电供应比例,大力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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