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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前证据审判制度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事诉讼庭前证据审判制度分析1、相关定义1.1、()缺席审判的概念缺席审判,相对于对席审判而言,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为保障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维持法庭审判秩序,保障到庭参加审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裁判的制度。我国缺席审判在做出程序、上诉程序、效力等方面与对席审判没有根本不同。具有以下特点:1、缺少一方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一方不参加庭审的大部分情况是被告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而原告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不论是原告的诉求还是被告的抗辩,在审理中,法官始终只听到了一方的陈述。2、以单方
2、提交之证据定案,不做质证。因为缺乏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法庭不在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虽然没有经过质证,法官仍要依已经在案的证据材料对案件做出判断,当原告缺席时,会裁定对原告按撤诉处理,当被告缺席时,会做出与对席判决无差别的缺席判决。(三)缺席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早在古罗马时期,缺席审判制度就形成了它的雏形。在古罗马的”法律诉讼”时期,诉讼争点及审判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出席,审判程序就不能成立。在这种制度下,自然无所谓缺席审判制度。到了”非常诉3讼”时期,随着国家权力扩张,审判权成为国家的专有权力,出庭被看作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不出庭即导致对其
3、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的做法是,如果原告缺席,驳回其起诉;如被告缺席,经一次或多次传唤仍然不到的,即可做出缺席判决。在缺席审判制度产生以后的很长时间里,缺席审判一直被看作是对缺席方的一种惩罚。到了近代,随着三权分立理念的确立和新自然法学派的兴起,国家权力越来越多地受到国民权利的限制。在这种背景下,出庭不再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义务,而是一种可以处分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出庭,也只是放弃自身的权利而已。基于这种时代潮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各国先后在传统缺席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异议申请程序,即规定缺席方如对缺席判决不服,可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从而使原判决失去
4、效力,使诉讼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这种改良了的缺席审判制度模式被称为缺席判决主义。与传统的缺席审判制度相比,缺席判决主义体现了对缺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模式也显露出自身的缺陷。按照败诉人异议制度,被告一旦提出异议,不管有无理由,诉讼都要当然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这给某些当事人滥用异议,拖延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也给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造成了显而易见的障碍。为此,一些国家对缺席问题采取了另外一种处理办法,即在一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期日不能到庭时,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辩论,辩论结束后,法院根据经辩论确认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以及缺席方提供的
5、诉讼资料作出判决。该种缺席审判制度模式,通常被称为一方辩论主义。(四)两种缺席审判制度模式的比较从以上的介绍中可知,自近代以来,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缺席审判制度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2。下面对这两种制度做一下比较。缺席判决主义是指原告缺席时,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被告缺席时,拟制为被告自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作出被告败诉的缺席判决。传统意义上的缺席判决主义还包括异议制度,即缺席方在2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05页。4一定的期间提出异议申请,声明存在出庭障碍
6、,不管理由如何,均可撤销缺席判决,诉讼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3。如189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缺席时,法官根据原告的请求,如果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正当的,而且能够认定其事实,就对被告以缺席判决宣告其败诉。但是被告可以提出不附条件的异议申请,使其缺席判决失去效力。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缺席,不管最初期日还是继续进行的期日缺席,均视为自认出席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宣布其败诉。与此同时还规定,在两周之内若缺席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就在同一审级内恢复辩论原状,重新进行审理。1926年的《日本民事诉讼法》除规定原告缺席时并非驳回请
7、求而是判决驳回起诉这一点不同之外,几乎完全仿效德国的作法。一方辩论主义奉行辩论原则,以虚拟双方辩论的形式推动诉讼的进程,其基本内容是当事人一方在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庭时,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院将当事人已辩论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和缺席方所提供的诉讼资料作为判决的基础,依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判决4。一方辩论主义为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要求法院不得在缺席方于准备书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主张之外和言词辩论期日前提出的证据之外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与缺席判决主义注重以事后的救济程序(异议程序),使诉讼恢复到判决前的状态,从而在一定程序上更接近实体公
8、正相比,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则更侧重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