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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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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系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含本
2、数)、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小(Ⅱ)型水库。重要小型水库系指库容大于500万立方米或坝高超过30米,以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城镇、村庄、重要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小型水库。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通过媒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乡
3、镇(街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每宗小型水库应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第五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单位(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第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管理机构、配备管护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除险加固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乡镇(街道)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应
4、做好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
5、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护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
6、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专职管护人员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或采用聘用制确定,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专职管护人员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应按照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
7、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组织编制所属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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