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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第15卷第3期2009年5月工会论坛TradeUnions'buneVol_15No.3May.2009【法学新论】试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张淑华(山东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的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相同或相近似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分别依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两项权利主体间在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利时产生的抵触.二者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在于权利的合法性,客体的同一性,权利主体的相异性和权利的冲突性.引起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冲突的原因既有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客观方面的原因
2、,也有隐藏于权利冲突背后的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在立法,实务操作上,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正确适用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权;着作权;权利冲突;在先权利[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153(2009)O3—013l—02[作者简介]张淑华(1965一),女,山东招远人,大学学历,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冲突的概念(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冲突的含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的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相同或相近似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分别依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两项
3、权利主体间在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利时产生的抵触.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冲突的主要表现是外观设计的方案全部或部分与他人享有着作权的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着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而依法被授权,或将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等使用于某工业产品上依法申请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冲突的构成要件首先,权利的合法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只要权利的取得具有法律依据,是依法定程序取得,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就能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存在.口]即着作权已合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授予.如果权利的产生没有法律依据,则构成侵权.其次,权利客体的同一性
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是基于相同或近似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产生,外观设计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就是美术作品,否则,基于不同的客体不会构成权利冲突.再次,权利主体的相异性.相同客体产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属于不同的主体.如果主体相同,两者之间就没有权利冲突.最后,权利的冲突性.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的权利主体间在享有和行使各自的权利时产生抵触,使公众认为两种权利属于同一人或认为其有关联性.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冲突的原因(一)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作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他的占有表现为认知与感受,知识产权也容易逸出创造者的手中为
5、他人所利用.l2j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清晰,他人难以为其权利划定界限,因此,在实践中,易产生权利冲突.(二)客体间的关联性.客体间的关联性,即指着作权的客体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情形.着作权的客体为作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为产品,二者一般是不同的.但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都是以颜色,图案及形状为基本要素,不同的主体利用相同的要素可分别创作出相同或近似的智力成果(巧合作品或新设计).在单行立法形式下,将该新设计或作品用于不同的领域,分别依法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时就发生权利的冲突.当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经着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美术作
6、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就发生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的冲突.我国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有相当数量的塑料袋或纸袋的平面图案设计,对平面包装袋授予专利权,与对一幅美术作品本身授予专利权没有实质的区别.由此,就可能出现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三)立法上的漏洞与冲突.我国知识产权法采用单行立法形式,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一般会注意各法之间的协调,但其程度有限,导致实践中依据某一单行法获得的知识产权间可能发生冲突.立法的分散模式,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权利界限和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及程序界定不清,决定了知识产权法有不同部门分头执法,各执法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的角度及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排除知识产权基本
7、原则的适用,缺乏协同调节机制.1,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的取得程序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具有国家授予性及公开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公告.否则,予以驳回.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予以确权.对于着作权,我国采取创作主义原则: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起取得着作权,无须履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