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89779
大小:596.50 KB
页数:59页
时间:2017-11-12
《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湖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湖北)一、重大危险分级标准重大危险源级别分级标准备案四级达到《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标准所列临界值,或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四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管理三级达到《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三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管理二级达到《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
2、以内,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监管一级达到《重大危险源辨识》或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或者存在隐患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一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GB18218所列临界值为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二)在《重大危
3、险源辨识》(GB18218)范围以外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列临界值进行辨识和分级(毒性物质除外,毒性物质分级按照《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实施)。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重大事故隐患级别分级标准备案四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即:(1)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影响、且整改时间在30天以上18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4)对10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4、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三级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即:(1)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180天以上30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报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二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即:(1)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2)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
5、济损失的;(3)可能造成市(州)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300天以上一年以下、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级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即:(1)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包括急性中毒,下同);(2)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3)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6、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可分为四级。三、附件:1、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2、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doc4、P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7、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适用本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