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时间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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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郭健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

2、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从办案机关通知尸体火化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

3、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4、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

6、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

7、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08]277号  第八十一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8、,由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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