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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雇员遭受损害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雇主应否赔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雇员遭受损害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雇主应否赔偿 甲受雇于陈某从事货物运输。2006年10月12日,甲驾驶货车与乙驾驶的丙的货车相撞致甲死亡,甲、乙分别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2006年11月23日,甲的法定继承人王某、周某、徐某起诉要求乙、丙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丙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总损失中的149524.25元。2007年8月,王某、周某、徐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的雇主陈某赔偿原告总损失中除丙及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之外的其余损失159524.25元。 [审理过程] 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甲受雇于陈某,在
2、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现第三人已赔偿部分损失,对除此之外的原告的其他损失,陈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认为,甲确属其所雇佣的驾驶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可以向陈某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主张赔偿,而原告已选择了向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主张赔偿,故原告不得再向被告陈某主张赔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及理由]4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实施
3、侵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对雇主及第三人的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请求权,不因权利人选择其一义务人承担责任而丧失对另一义务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一义务人的履行使得权利人的债权目的得以全部实现时,才使得另一义务人的赔偿义务归于消灭。本案中,原告曾向实际侵权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但因侵权法律关系性质的原因,原告仅能获部分赔偿,对其尚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可基于雇佣法律关系向雇主提出补充赔偿的请求。故依照《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及评析]4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对《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如何理解适用问题。该条所确立
4、的赔偿责任性质是责任竞合(亦即请求权竞合,只是两者考察的角度不一样,责任竞合是从债务人的角度考察,而请求权的竞合是从债权人的角度考察,两者具有共同的内容)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竞合分为广义的责任竞合和狭义的责任竞合。广义的责任竞合即不真正连带责任。狭义的责任竞合又称选择性竞合,是指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多项请求权,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以下所称责任竞合是指狭义的责任竞合)。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得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
5、不真正连带责任。诚然,该两者之间也有相似之处,即给付内容同一,两者均为法律现象,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未形成统一的权利行使规则。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有几点:1、责任竞合的债务主体为同一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主体为不同的债务人。2、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是依据同一事实。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依据不同的事实对不同的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3、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是实体法律对同一事实做出的不同的法律评价,是法律的竞合。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事实因偶然的原因产生的内容同一的给付,是事实的竞合。4、责任竞合的情
6、况下是同一个诉,权利人不能同时起诉或分别起诉。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构成不同的诉,可以单独分别起诉。因此,我们认为,《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所确立的责任性质应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般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如下法律特征和法律要点: 一、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或者基本上是同一给付的债务,但各自负独立清偿义务。这种同一给付义务与连带责任同一给付义务是根本不同的。一方面,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实质上是一个债务,各债务人共同负同一债务的清偿义务。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承担的数个债务,只不过给付内容同一,各债务人对同一给付各负独立清偿
7、义务。另一方面,在给付具体数额上,连带责任人完全相同,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由于各自债务产生原因的差异往往会有细微的差异。 二、数个债务人的同一给付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原因或者说不同的法律关系偶然联系在一起而发生的,各债务人事先并无共同的约定或意思联络,这与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的主观目的的同一性是明显不同的。4 三、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但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会导致其他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同一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各个债务基于不同原因发生、各债务人负独立清偿义务的必然结果;而一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其他债务人
8、债务消灭是因为数各债务人给付内容同一,为避免重复给付、防止不当得利使然。这里债务人履行债务应理解为其已实际履行,且符合债权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导致其他债务人债务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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