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经济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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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经济法的概念(理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管理(干预、宏观调控、经济监管、促进或限制)经济、社会整体利益、克服市场缺陷。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调整、规范的各类社会关系。经济法以四个方面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俩大部分,即国家经济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具体包括:计划管理关系;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关系;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关系;价格管理关系

2、;金融管理关系;税收管理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授予、维持和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关系;房地产管理关系;自然资源和能源管理关系;证券发行管理关系等等。2、经济协作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各种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和商标权转让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和票据使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关系、股份合作关系;各种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在经济技术联合经营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等等。此外,还包括宏观、中观

3、的协调关系。3、内部经济关系内部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在内部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一方面是经济组织内部机构相互之间的组织管理关系,另一方面是经济组织内部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公民与外商(外国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主要是国家通过有关主管机关,如审批机关、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与外商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中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商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4、技术进出口、货物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订货和补偿贸易等经济活动产生的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由中国经济法统一地、综合地进行调整。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统一性和综合性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工业、农业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中,在运输等服务行业中,在地区、行业的经济协调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经济法典。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前述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专指某个法律、法规或者是指某几个法律、法规。在一个法律或者法规中,往往含有多种法律规范,如专利法中既有经济法规范,

5、也有民法规范,还有劳动法、行政法和刑法规范。习惯上常说的某个法律或者法规属某部门法,是因为在这个法律或者法规中,主要的或者较多的法律规范归属某个法律部门。第二节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一、经济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狭义上就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经济法的渊源就是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在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确立了基本经济制度和政策:公有制、国家所有权、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征收征用;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

6、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如《中央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证券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预算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等。(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前者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

7、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是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只限于本地区施用。(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

8、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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