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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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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源头治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由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定、信用约束、信用修复等制度构成,
2、在南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数据维护。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数据归集、更新、使用职责。13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组成。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第五条下列信息属于基本信息:(一)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证件
3、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二)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从业资格信息;(三)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行业从业经历、从业范围等;(四)其他依法应纳入信用信息的从业记录。第六条下列信息属于准入信息:(一)主体许可、认证、审评或备案信息。信息内容以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内容为准。(二)主体变更、延续、注销或者撤销等许可信息(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三)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相关信息;(四)其他依法应记入的准入信息。第七条下列信息属于良好信息:(一)主
4、体为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而自愿通过的非强制性的质量、安全认证信息的;13(二)连续5年没有不良信息,或未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三)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局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四)其他良好信息。第八条下列信息属于提示信息:(一)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做出行政处罚,但需要进行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二)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罚的;(三)其他提示信息。第九条下列信息
5、属于警示信息:(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的;(三)主体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四)主体被禁止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罚的;(五)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六)1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七)三年内多次被录入提示信息,经信用分级、信用评价后进入警示信息的;(八)其他警示信息。第十条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一)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记录期限自准入之日起至退出为止,退出后上述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主体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未届满有效期限,主体产生不良信息的,自主体产生不良信息之日起解除;(三)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
7、录期限超过3年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自解除之日起转为永久保存的信息。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限制期限的,记录信息时效从其规定。第三章信用评定与“黑名单系统”第十二条主体不良信息被归集后,认为该主体行为失信,按失信程度对应扣分值进行信用分级评定。失信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失信程度逐级递增:13扣分累积为0分至2分(含),为一级失信;扣分累积为2分至7分(含),为二级失信;扣分累积为7分至12分(含),为三级失信。一个信用周期
8、内,主体信用扣分累积满12分后(超出12分以12分计)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不再进行扣分累积。第十三条提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一级失信。同一主体首次归集入提示信息的,扣0.5分,两次以上每次扣1分,累计超过2分后,归集入警示信息评定为二级失信。第十四条警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二级或三级失信。二级失信的主体扣分累计超过7分后,评定为三级失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不足10万元的;2.对公民处1千元以下(含)罚款,或者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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