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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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7号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第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6月7日44次厅

2、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设区

4、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工程定额造价工作的指导。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造价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建

5、立健全造价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出具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负责。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从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造价文件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修正概算)、调整概算、预算、标底(招标控制价)、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索赔、材差调整、决算等文件。第七条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以下简称“造价人员”)。第八条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相关的企业信息,

6、并对登记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第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应当予以确认,录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并实现省、市信息共享。第十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需要造价咨询的,应当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中选择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第十一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7、,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造价人员证书。第十二条造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在造价人员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十三条造价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造价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造价活动。第十四条造价文件应当由取得造价人员证书的人员编制、复(审)核,加盖印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造价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第十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和

8、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二)变造、伪造、倒卖、租借工程造价资质、人员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人员证书;(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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