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汕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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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筑业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2、,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第四条【免予考核情形】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二)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发生的费用;(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发生的费用;(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五)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六)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老(原)工伤人员发生的费用;(七)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费用。第五条【费率档次】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4、%,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费率档次见附表)。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第六条【浮动周期】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两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首次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今后以此类推。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在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

5、间内,用人单位为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24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第七条【浮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情形综合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一)工伤保险支缴率  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4.工伤保险支缴

6、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的,其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零时,按照本条第(一)项条件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给予一个浮动周期费率优待,其中,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可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及其他等级企业

7、的可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再下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本项所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是用人单位整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评为达到相应的标准化等级,不包括用人单位仅有部分分支机构、部分项目、部分设施设备等被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情况。(三)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用人单位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在按照本条第(一)项条件确定的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再上浮费率档次已至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第八条【限制下浮情形】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本浮动周期

8、内可享受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的,如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经立案查实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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