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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2008年1月4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2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政府领导
2、、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管养分离和保障投入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二)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
3、况;(三)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二)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三)监督考核养护工作的完成情况;(四)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五)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二)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工作;(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第
4、十条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一)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三)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四)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五)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建成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列入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养护管理责任。第
5、三章资金筹措与保障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养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正常养护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提倡采用社会捐助、沿线受益单位捐助等多渠道、多形式的方式筹集。第十五条县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省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附加费,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公路事业人员开支外,原则上全部用于县道养护。第十六条乡道
6、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中专项列支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第十七条村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一般财政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采用“一事一议”方法出资出劳或者自修、自建和自养。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可以根
7、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安排计划,并保证按时、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和年度审计。第二十一条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在收费期限内,由收费单位负责养护工作。养护质量应当达到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养护资金从收取的通行费中解决,并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
8、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第四章养护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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