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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市委行政复议章程-政府规章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市委行政复议章程/政府规章制度,由法制办主任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第六条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材料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权限;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拟受理的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
2、件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办主任审核决定。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五日内拟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法制办主任签发。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由法制办主任报告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第八条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第九条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第7页案件承办人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
3、录复印件并附送达回证,送达被申请人。第十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提交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同时附送复印件(应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案件审理终结时,原件退回被申请人,复印件由法制办留存。被申请人不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交答复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将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一条经审查,根据《行
4、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复议申请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需请示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法制办请示。行政复议中止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法定审查、审理期限。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在调查、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当事人。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法制办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5、害关系的,可以告知其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第三人不参加复议的,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十四条在复议案件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到申第7页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其作为第三人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当事人。第十五条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可以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六条法制办案件
6、承办人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否回避,由法制办主任决定。第十七条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签。重大、复杂、疑难的停止执行案件,经法制办主任审查,送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发。案件承办人将《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制办案件承办
7、人应要求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写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时间。申请人以口头方式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笔录,由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名。第十九条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撤回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办主任审批。第7页第二十条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依法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法制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法制办可以根据法律规
8、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组织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法制办可以对案件调解结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可以组织案件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或者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情况,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法制办认为组织案件调查会有利于调查、了解案件主要事实;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听证会由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案件承办人组织,并负责记录。第二十三条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中止或终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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