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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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与编号(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二)编号:00-00413935X-S-11-00-00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三、审批单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四、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五、法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六、申请条件:本市范围内竣工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含个人建房),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前,需向本机关申报土地复核验收。七、办理方式(一

2、)可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jb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级以上项目或者市国土房产局签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以及思明区、湖里区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岛外各区区级项目并且市国土房产局岛外分局签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以及岛外各区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

3、心三楼国土窗口;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国土分局窗口;4.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二)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八、申请材料(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申报表》(原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竣工

4、验收报告》(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4.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履行的事项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版1份(PDF、JPG格式));5.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令、《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和现场全景照片;(竣工申报书原件、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6.身份证明1份(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提交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二)审批部门自

5、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1.土地出让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文;2.土地使用权证;3.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规费缴清证明或缴交凭证;4.竣工测绘总平面图;5.分期建设的,可分期申报复核验收,需调阅前几期验收后签发的《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九、办理程序:(一)窗口收件、受理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1.对申请材料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

6、决定书,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逐项审查应验收内容,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清单和处置意见。(三)处置、出文1.根据审核做出处置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处置结果信息;2.决定书的形式为: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需要整改的核发《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整改通知书》。(四)取件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十、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约谈用地单位、补件时间)十一、收费标准无十二、联系信息(一)办理地址1.岛内: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局综合窗口,咨询电

7、话:0592-7703796;2.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6228917;3.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6800832;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7558572;5.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7886706。(二)受理时间1.市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8、2.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3.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15~17:15(冬)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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