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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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01113(颁布时间)20001201(实施时间)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文号)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3日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各项

2、建设指标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检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模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第四条 西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计划、规划、建设、环保、城管、园林、电信、供电、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第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行登记制度。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3、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并签订《西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履约责任书》后方可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被拆迁住户已合理安置。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及

4、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应当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和区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住宅小区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时间,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时,应在《西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履约责任书》中列明。第九条 申请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已办理单项竣工

5、验收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邮条件,道路和排水、排污等管道畅通;(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十条 住宅小区整体或分期验收范围内最后的一项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一)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10日内

6、发出竣工综合验收通知书,并在15日内召集计划、规划、建设、环保、城管、园林、电信、供电、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审阅有关验收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填写综合验收报告;(四)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五)住宅小区经竣工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手续。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扩建、改建费。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

7、位在领取《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第十二条 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西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移交小区管理手续。已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小区内的住宅及小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但属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的费用和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除外。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整改,并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逾期不整改又不承担

8、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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