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规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法律知识规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ID:15792498

大小:31.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5

法律知识规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_第1页
法律知识规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_第2页
法律知识规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_第3页
法律知识规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_第4页
法律知识规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规程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形式和

2、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房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行政裁决机关审理和裁决拆迁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2、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3、申请要求、依据和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明人

3、姓名和地址;  5、提出裁决的申请日期及申请人签字(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交评估价格鉴定意见;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事项同前);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

4、议(合同);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它材料。  以上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实。  第七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按以下规定进行受理。  1、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80%(含80%)以上的裁决机关可直接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2、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到80%时,裁决机关应当进行听证后方可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第八条 组织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准备相关的陈述、申辩材料;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可以进行申

5、辩;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由其它到场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签字,并作出相应说明。  第九条 被拆迁(或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可直接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四)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五)房屋已经灭失的;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

6、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过申请人。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

7、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由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

8、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