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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某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地下开采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前言铁矿矿山矿区位于行唐县西北部山区,行政隶属上闫庄乡管辖。矿区位于上南庄村西北1.5km处,至口头镇约10km,距行唐县县城35km。区内交通以公路为主,矿区至口头、行唐、石家庄均有公路相通,交通十分便利。铁矿矿山行政区划隶属于上闫庄乡管辖,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敏。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300002009052120017532。开采矿种:铁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2.0×104t/a;矿区面积:1.0957km²;有效期限: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矿山规划分区开采,米家庄矿段一个采区(Fe4号矿体),上南庄矿段一个
2、采区(Fe1、Fe2、Fe3号矿体)。该矿山为旧有矿山,为办理新采矿许可证、扩大年生产规模,行唐县鑫地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为其地下开采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方案提出的建设方案和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安全预评价结论的活动。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成立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织评价人员和
3、技术专家,多次对行唐县鑫地矿业有限公司南庄铁矿铁矿建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了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本评价报告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资料,结合现场勘查的具体情况,对其潜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和分析。预测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产生的原因及危害程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与建议,并编制完成了本评价报告。在本次安全验收评价过程中,得到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专家和行唐县鑫地矿业有限公司的大力支
4、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目录1安全预评价的目的与依据11.1评价对象和范围11.2评价目的和内容11.3评价依据21.4安全评价程序82建设项目概述92.1建设单位概况92.2自然环境概况102.3地质概况112.4建设方案概况16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分析393.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393.2重大危险源辨识684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694.1评价单元划分694.2评价方法的选择705定性、定量评价735.1总平面布置单元735.2地下矿山开拓单元745.3提升运输单元755.4采掘单元765.5通风防尘单元785.6矿山电气单元795.7防
5、排水与防灭火单元815.8其他单元826安全对策措施建议856.1提出安全对策措施的原则和依据856.2安全对策措施866.3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和要求1167评价结论1197.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1197.2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1197.3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1197.4采取对策措施后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可控程度1227.5评价结论123附件124附图1241安全预评价的目的与依据1.1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的对象:铁矿矿山地下开采建设项目。评价范围为该建设项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范围内所涉及的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基建和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安全管理
6、系统。不包括生活系统、矿石外运系统。矿山不设爆破器材储存库,矿山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统一由当地民爆公司进行,因此,本次安全预评价不包括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储存等环节。1.2评价目的和内容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提高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非煤矿山企业的财产安全、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安全评价通过危险性及危险度的辨识与分析,客观地描述系统的危险程度,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来降低系统的危险性
7、。即利用系统安全工程原理和方法识别和评价系统、工程存在的风险的过程,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危险和危害程度评价两部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目的在于识别危险源;危险和危害程度评价的目的在于确定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应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采取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危险性是否可以被接受。1.3评价依据1.3.1依据的法律、法规1.3.1.1依据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1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1993.05.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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