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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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经办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受理、资料核对、公示、服务协议签订、变更备

2、案等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时间]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新增一批。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政府重大民生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等,在开业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

3、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地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能够实现医疗保险系统接口对接(包括医疗保险实时交易、医疗保险智能监控规则、药品和诊疗信息采集等),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发

4、生改变,医疗机构应在新政策实施前完成对应系统改造。将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业务信息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所有药品和医用材料实时动态库存管理、追溯管理,保证账物相符。各项收费应符合物价规定,并进行公示。建立健全电子病历、医保医师管理并实现处方分析功能。第六条[不得申请情形]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经办机构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该医疗机构不得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报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的。(二)原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的。(三)原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关闭后未按规定向

5、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的。第七条[申请材料]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三)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设置批准书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行政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

6、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有关证明材料。第八条[办理流程]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事项:(一)受理申请。医疗机构可于每季度首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二)资料核对。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途径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未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的医疗机构。(三

7、)公示。核查通过名单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自集中受理申请结束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四)签订服务协议。1.服务协议签订前准备工作。医疗机构应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培训,医疗保险管理负责人、经办人员等应熟悉医疗保险政策,并通过经办机构组织的测试。2.服务协议内容。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为医疗保险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

8、医疗保险医(药)师管理、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医药价格、付费方式及标准、费用结算、费用审核与控制、异地就医结算及管理、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具体由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等政策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双方就服务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方可签订服务协议。3.服务协议签订。医疗机构接受服务协议内容并按要求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前准备工作的,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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