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所引发的“老乡村”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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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所引发的“老乡村”商标侵权纠纷案作者:刘军生日期:2009-09-01【案情】原告刘洪翠诉称:我于1996年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于1998年10月7日获得“老乡村”服务商标。被告设立的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老乡村酒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被告富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下属的老乡村酒店,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我公司注册时,原告的商标权根本不存在。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应受法

2、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委托济南市商标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老乡村”服务商标。1998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对“老乡村”服务商标进行初审公告,199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08年10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自主餐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山东富达装饰有限公司老乡村酒店是被告富达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于1997年7月10日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餐饮、烟酒零售。【审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

3、院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原告刘洪翠申请注册的“老乡村”服务商标,于1998年7月7日由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8年10月7日。而被告富达公司设立的下属老乡村酒店早在1997年7月10日便依法成立,且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乡村”字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的规定,被告富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欠

4、当,与法律、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洪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洪翠负担。刘洪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早在1996年就开始经营济南市中老乡村餐馆,并且为“老乡村”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而被上诉人却于1997年7月10日才经省工商局核准成立,其注册时间远远晚于我公司的设立时间。被上诉人使用与上诉人相同的商号,不但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侵犯了上诉人的字号权。国家工商局的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性质,不能作为一审裁

5、判的依据,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其广告宣传、酒店用品上使用上诉人的服务商标,而且在张庄路开设分店,其侵权事实清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富达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的老乡村酒店注册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日,我公司依法享有在先权利,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主张其享有“老乡村”字号权与本案无关。国家工商局对商标管理的规范性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使用,一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老乡村”服务商标专用权,被上诉人以其享有先于

6、商标权的“老乡村”字号权否认侵权,使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即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的核心部分,是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民事主体的特定名称。因其具有区分市场主体的显著性特征,字号可以起到显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反映企业的商业信誉、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差别。因此,字号具有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字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老乡村”字号的注册早于“老乡村”商标的核准日,故在商标权之前被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国家工

7、商行局就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问题,亦提出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就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均明确了在先取得权利者优先的原则。本案的被上诉人为涉案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其享有在先的权利字号权。被上诉人设立老乡村酒店分店,在酒店用品、酒店招牌上使用“老乡村”字号,均是对其字号权的正常使用,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依法行使其字号权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上诉人商标权的侵犯。上诉人主张其应为“老乡村”字号的合法权利人,因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与其不是同一

8、法律关系,上诉人可通过行政或相关诉讼途径另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是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规定,一审仅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应予补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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