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ID:15782431

大小:3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05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_第1页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_第2页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_第3页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_第4页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9号文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 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 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 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第五条 -10-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第二章审批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3、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 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 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 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一) 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 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 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

4、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 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10-(五) 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六) 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须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

5、程序办理:(一) 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在核定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二) 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运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10-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

6、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一) 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报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二) 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类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原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三) 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四) 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新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

7、,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持注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10-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领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