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保障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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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监察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苏房改〔2008〕20号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苏府〔2008〕4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19—苏州市房管局苏州市监察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住房保障办法通知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2月25日印发共印50份苏州市住

2、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19—一、总则(一)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本市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9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国家7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1号)、《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苏府〔2008〕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

3、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进行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三)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城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区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住房保障—19—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复审工作。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房管、统计、物价、土地储备、公积金

4、管理、总工会、税务、工商、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市住房保障规划中的要求,做好涉及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初审工作。二、保障对象与条件(四)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城镇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3.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4.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五)以下人员可计算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

5、员;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六)以下住房应计算为申请家庭现住房:—19—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7.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住房。(七)家庭收入的认定办法、标准、范围等另行制定。(八)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

6、下;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低保特困家庭)。对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以配置低保廉租型住房为主、发放租赁补贴和实行租金减免为辅的住房保障形式。(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发放租赁补贴、实行租金减免的住房保障形式。对家庭人均月收入85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19—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的住房保障形式。(十)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

7、家庭。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对家庭人均月收入122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供应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住房保障形式。(十一)住房保障的对象、条件、标准等,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三、申请与审查(十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籍从苏州其他城区迁入中心城区已满2年的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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