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体育系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韩山师范学院体育系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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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山师范学院体育系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韩山师范学院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15%+学业表现分×75%+文体表现分×10%。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定名次。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鉴定的主要依据。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第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

2、由基本分(60分)、附加分(40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六项内容,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项满分为10分。(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二)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公益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各项任务。(三)勤奋学习,遵守教学纪律,完成规定学业;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四)诚实守信,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自身家庭经济困

3、难情况如实申请贷学金及助学金并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礼貌,仪表整洁,男女交往文明,谦虚俭朴,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节约水电,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按规定住宿,按时作息。(六)自觉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不登录非法网站,不接收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传销,不买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超过40分者以40分计。5(一)[担任职务加分]担任学校兼职学生工作秘书、兼职辅导员满一年,能履行职责,加10分;任满一学期,按

4、分数一半加分。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能履行职责,学生会主席加8分,副主席加7.5分,部长6分,干事4分。青年志援者服务队队长加8分,副队长加7.5分。班长、团支书加5分,其它班干加3分,宿舍长加1分。各级社团的负责人,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工作业绩,加2分。兼任职务的,以高项计,不重复加分,对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的,给予适当减分或不加分。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能积极参加服务队的工作,每人另加2分。学院礼仪队队员、助理班主任、系办公室值班、信息员,宿舍巡视小组成员,负责考勤和晨炼监督员,能较好履行职责,每人另加3分,可重复加分。(

5、二)[义务献血和见义勇为加分]义务献血者每次加3分。对见义勇为、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学校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相关部门证实,酌情加3分以上。(三)[优胜宿舍加分]被评为校级、系级内务卫生“优胜宿舍”,该室每人每次分别加0.5分、0.2分,本项累计不超过3.5分。每学期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室室长加0.5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党员宿舍的,该室党员每人加1分,非党员0.5分。(四)[参加讲座和非竟赛活动加分]能按要求按时参加系组织各种讲座和非竟赛类活动,每次加0.2分,自行参加的各种讲座和活动不加分,

6、此项最多不超过10分。活动的组织者和演出者每次加1分,活动的工作人员每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15分。综合测评时必须写明参加了何种讲座和活动,核实后方可加分。(五)[投稿加分]向刊物投稿并经发表,省级10分,市级5分,院级3分,系级2分。担任系刊《雏鹰》主编、副主编加3分,编委加1.5分,应聘成为韩青、院报及广播台成员、系通信组(记者)的加3分(通讯组成员按照每学期完成12篇发表通讯稿以外,每多发表稿件加0.2分)。(六)[获先进加分]本学年度所在团支部获得“先进团支部”的团员(保留团籍党员)每人可以加1分,团支部获获得学

7、院学雷锋主题团日活动集体奖的成员每人加0.5分。因表现突出,被评先进个人和各类活动“积极分子”的,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院级加2分,系级1分。(评为“优良学风班”和“优秀学生干部”的不加分)(七)[其它加分]参加院系组织的“三下乡”服务队社会实践活动的每人加1分,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者每次加0.5分。省第一届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训练队队员每人加1.5分;募捐、捐款有证明者加0.5分/次(总分不超过1.5),参加义教的每次加0.2分(总分不超过1.6),贫困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的不加分。参加系组织的扫墓活

8、动和潮州创文签名仪式的各加1分。(八)[临时活动加分]根据系的安排参加一些临时和紧急性任务,由系根据活动的任务在综合测评中加相应的分数(具体加分需系辅导员老师确认)。5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一)未经请假而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社会实践、升国旗仪式等按规定应参加的集体活动中缺席的,每次扣2分,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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