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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劳动法律数据”--总结归纳2007-03-1802:16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一般情况 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又不能补休 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假日 不低于工资的300%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
2、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病假待遇a.短期病假: 连续工龄 短期病假(6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 占本人工资百分比(%) 不满2年 60 2年~4年 70 4年~6年 80 6年~8年 90 8年以上 100b.长期病假: 连续工龄 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 病
3、假工资 占本人工资百分比(%) 不满1年 40 1年~3年 50 3年以上 60注:1、上表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2、上述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足差额;3、上述待遇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差额;4、上述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试用期时间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不满6个月 不设试用期6个月至1年 最长不超过1个月1年至3年 最长不超过3个月3年以上 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海市社会
4、保险缴纳比例社会保险项目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养老保险 22% 8%医疗保险 12% 2%失业保险 2% 1%生育保险 0.5%工伤保险 0.5%注: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个人较非技术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a.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
5、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b.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c.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d.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e.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6、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f.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g.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济补偿金
7、 a.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b.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c.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d.劳动者不能
8、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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