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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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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工艺美术大师发展传统工艺,创作精品,加强传承人才培养,繁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根据《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和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参照《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系指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或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第三条 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采取自主申报,按照竞争择优、从严把关、宁缺
2、毋滥原则,重点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濒临失传的传统艺种,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牌匾。第四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每次认定不超过5个,不重复申报。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认定期满的,可由工作室自愿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经考核合格予以保留示范工作室资格,但不再给予资金扶持。7第五条 我市被认定为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并在有效期内的,可申报直接认定为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不占用认定名额),
3、享受我市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不再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申报认定。第六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工作室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室的申报受理、评审等具体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七条 组建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每个认定工作年度,从评委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当年度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评审
4、工作。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人员,可入选评委库委员:(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及地市级工艺美术大师;(二)大中专院校中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三)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并获得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的人员。7第九条 每届评委会由9—11名评委组成,根据当年度申报人数及艺种类别情况确定评委人数,其中省工艺美术大师或具传统工艺美术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的委员应占评委人数一半以上。第十条 参评艺种类别我市评委库中相关评委专家不足的,
5、可邀请省、其他地市专家参与评审。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第十一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作室创办人具备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身体健康,能够坚持设计创作实践,完成带教任务。(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有固定场所并正常运营,致力于工艺美术技艺的传承发展。(三)以师承的形式开展工作,有3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继承人(传人)。(四)有较完善的创作、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五)继承人(传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艺术理论基础和艺术创作经验。第十二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6、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一式三份;7(二)工作室三年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继承人(传人)培养计划,附大师与继承人(传人)确立关系证明;(三)工作制度;(四)工作室创办人的工艺美术大师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工作室登记手续,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已被认定为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和省示范工作室的认定证书。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三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受委
7、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受理申报和资格条件审核。其中,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区县单位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申报;从事个体创作的可直接申报。(二)公示。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将申报名单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申报认定的,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认定。(二)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申报情况,确定评审认定工作计划。7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委员对工作室作品成果、工作环境、人员队伍和制度建设
8、等情况,采取审阅材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确定拟定工作室。(三)评审结果公示。拟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选资格。(四)认定。经公示不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认定,并授予“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牌匾。第五章 工作任务和考核第十四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工作任务:(一)传承技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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