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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丹阳市众一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环保自查评估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丹阳市众一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环保自查评估报告建设单位:丹阳市众一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017年12月承诺我单位已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评估。现承诺如下:1、我单位已经知悉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本表所填报资料完全属实,如存在瞒报、假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通过开展自查评估工作,我单位已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环保改进完善措施。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将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自查评估
2、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项目所在镇(区、街道)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目录第1章总论11.1编制依据11.2评估目的、重点61.3评估范围及重点保护目标71.4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估因子筛选81.5评估标准9第2章建设项目现状分析122.1项目概况122.2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142.2.1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分析142.3项目污染源监测及达标分析142.3.1废气污染源212.3.2噪声污染源212.3.3废水污染源222.4污染物排放总量23第3章区域环境概况243.1自然、社会环境概况243.2环境功能区划273.3区域环境质量28第
3、4章环境空气影响314.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估314.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314.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314.4卫生防护距离计算32第5章地表水环境影响335.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估335.2地表水环境影响33第6章地下水环境影响34第7章声环境影响357.1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估357.2声环境影响35第8章固体废物环境影响368.1固废产生及处置情况368.2固废环境影响分析36第9章绿化工程建设37第10章环境风险评估3810.1风险源确定及重大危险源判定3810.2环境敏感区识别3910.3评价工作等级3910.4评
4、价范围4010.5风险识别4010.6源项分析4110.7事故状态对环境、人体健康的危害4110.8风险防治措施4110.9应急处置措施4310.10职工安全教育44第11章污染防治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4611.1工程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调查4611.2废水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4611.3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4811.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相关规定满足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4911.5噪声治理措施、达标情况及运行费用经济分析4911.6污染防治措施调查结论及改进措施50第12章污染物总量控制5112.
5、1总量控制指标5112.2排污总量控制分析5112.3总量平衡途径52第13章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5313.1排污费缴纳情况5313.2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现状调查5313.3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改进措施53第14章其它5514.3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5714.4生产工艺先进性分析5814.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58第15章评估结论及改进措施5915.1评估结论5915.2改进措施59附件附件1:项目营业执照附件2:项目租赁协议、土地证附件3: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件4: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平面布置图
6、附图3:项目周边300m环境概况图附图4:项目与生态红线区域地理位置关系图附图5:项目风险源分布及影响范围图第1章总论1.1编制依据1.1.1项目背景丹阳市众一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位于丹阳开发区河阳兴河路,主要从事镜片的生产,公司自在现址生产以来,至今尚未办理环保手续。根据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规范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7、,对排查出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照“关停一批”、“登记一批”、“整治一批”的工作思路进行处理。该公司现有项目属于未批先建且已营运的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根据苏环委办[2015]26号文件之要求,为规范企业环保行为、解决环保遗留问题,特编制该环保自查评估报告,作为企业实施环保整改及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的依据,并登记纳入企业“一企一档”环境管理数据库。1.1.2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
8、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8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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