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详解卷三

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详解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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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6.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自签订之

2、日起生效,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标的物藏书的所有权。因此,AB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另外,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撤销赠与。    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

3、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

4、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华夏考资网www.hx600.com]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

5、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本题中,

6、甲乙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务合同,甲负有先履行义务,乙负有后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后履行义务人乙明确表示因濒临破产无力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甲交付900件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绝大部分履行义务,乙不能拒绝支付任何货款,乙有义务在甲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支付相应货款。因此,B项错误。  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而非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D项错误。  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赠与合同的

7、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赠与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任意解除权,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解除,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则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另外,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8、、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也无权任意解除赠与。因此,A项说法太绝对,不选。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在承揽合同中,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是定作人,而非承揽人。因此,B项错误。  《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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