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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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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社会信用建设,规范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列》、《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列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用以分析、识别、判断商事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包括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提供、归集、共享、公示、使用、查询和维护等相关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提供、归集、共享、公示、使用、查询和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
2、本办法。第四条【基本原则】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开、便民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买卖、传输商事主体信用信息。12第五条【责任原则】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者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编造、篡改信息内容。第六条【信息义务】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各类金融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归集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主
3、体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实时传递、交换、共享、公示和查询。第七条【重点加强】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各类金融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组织,应当通过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切实加强对涉及社会稳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商事主体的信用约束。第八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市科工信部门(市信息化管理部门)12负责市级共享平台的
4、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完善市级共享平台数据交换共享功能,开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公示等保障工作。市商事登记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统一申领和管理各部门信息归集、协同监管平台账户,协调各协同监管平台与市级共享平台有关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对接。市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本单位所产生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建设和完善本部门网站、协同监管平台和系统,确保信息数据与市级共享平台及时交换、共享和公示。市监察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
5、监督本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高效。第九条【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商事主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培育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引导社会信用服务健康发展。第十条【信息分类分级】市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协助、配合市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对商事主体信用进行分类、分级和管理。第二章信息提供第十一条【信息来源】本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来源:12(一)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仲裁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二)本市各类金融机构
6、、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组织,在依法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三)本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评估机构等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四)商事主体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五)商事主体依法申报的。第十一条【信息范围】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具体包括下列事项涉及的信息:(一)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二)执法监管;(三)认证认定;(四)警示评价;(五)提示提醒;(六)信用状况信息;(七)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信息内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关于商事主体资格、资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等行政许可
7、、审批、登记、备案信息;12(二)商事主体股东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懂事、监事、经理、公司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信用信息;(二)产权登记、担保、抵押、出质、查封、冻结等信息;(三)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市场或者行业禁入等执法监管信息;(四)裁判、仲裁文书确认的信息;(五)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认可信息;(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实名对产品或服务作出的评价信息;(七)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八)提供虚假材料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九)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等信息;(十)开户银行、融资、借贷、银行信用等信息;
8、(十一)有关机关依法认定的良好信用、不良信用和严重不良信用等信用状况信息;(十二)商事主体在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经营管理信息;(十三)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第十三条【信息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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