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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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1.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

2、定执行。1.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

3、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主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的规定执行。第二节建设用地.2.1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表2-1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4、)建设用地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50010002000------30002000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2.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

5、分期实施的,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2.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社区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上述要求比例分别计算进行配置。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配置在地下。应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用房相对集中设置,允许单一小区内适当增减,但区域内社区用房总量不变。(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

6、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第三节开发强度.3.1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3.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2的规

7、定。表2-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类型区位古城范围内古城范围外高容量建设区一般容量建设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40%1.2------40%1.2多层35%1.5------30%1.5高层------28%4.025%3.5行政办公用地、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低层50%1.5------50%1.5多层50%2.550%2.550%2.5高层------45%7.040%7.0注: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

8、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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